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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管理條例∕垃圾郵件 每封最高求償2000元2009-02-27 06:00:48 同一個案賠償上限二千萬 〔記者黃維助、劉力仁、許敏溶∕台北報導〕鑑於垃圾郵件浮濫日趨惡化,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酒店打工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 信人,可以每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金額,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同一個案的損害賠償總額以二千萬元為限。 投訴滿20人送NCC審查 草案並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由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擔任酒店兼職團體訴訟機構,受理民眾投訴,同一案件投訴者累積滿二十人,即可送NCC審查,通過後即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並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若無法達二十人門檻,由當事人自行向地方法院提出租辦公室告訴。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透過立法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是國際普遍採行方式,台灣應儘速推動立法,提升網路環境安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長 高福堯指出,去年台灣十家大型的網際網路業者共收到一千餘億辦公室出租封商業電子郵件,雖阻擋掉八百七十億封,但這些郵件已造成消費者使用網路的干擾。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可向違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賠償金額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但受害者能證明所買屋受損害高於二 千元者,不在此限。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多數收信人受有損害,其合計最高損害賠償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電子郵件發送者或ISP業者如果不積極改善濫發電子郵件習慣,另外罰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元。 發信租辦公室人應設免費回傳機制 在管理機制部分,草案規定,未來將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如拒絕繼續接收發信人的後續來信,無需對發信人或來信做出任何回應;發信人應提供免費回 傳機制,並應於首次發送時載明,如收信人未回傳辦公室出租者,視為拒絕繼續接收,發信時,主旨欄應加註廣告或商業的標示。 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命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措施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此外,明定知有濫發情事的廣告主或廣告代理 商,買屋未經同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以及濫發電腦程式供應者,均應與發信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盼儘速完成立法,但也請NCC注意可能衍生的弊端,例如盜用某人帳號濫發郵件的問題,以免被盜用的受害民租屋眾還要被處罰。 此外,由於不少垃圾郵件IP都在國外,若無法與其他國家合作,可能無法處罰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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